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9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陳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稱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變更名稱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物一)。
二、債務人於民國92年4月22日向聲請人立有短期循環融資契約壹份,經本行核貸最高額度為300,000元整為限度,自核准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一條)。利息自貸放日起,依年息15%固定計算,相對人如未按期償付應納利息或屆期未還本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項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計違約金,此有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三條可憑(證二)。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2月10日起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33,294元,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嗣債務人於108年6月20日繳款1300元,聲請人依法抵充至108年5月14日止之利息,債務人目前仍尚欠如請求標的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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