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債權人 楊世滇 上列債權人楊世滇因與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世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三、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呂鎔守 已於104年8月31日死亡,請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查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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