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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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65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條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本金、循環利息等計算方式及相
關之文件到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