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62號原告 婁良忠 被告 鍾宏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婁良志 」之記載,應更正為「婁良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