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000年度簡字第148號原告 曹淑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程序亦適用之。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原因、事實理由等應記載事項,而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訴狀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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