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李蔡珠勤 被告 陳彥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3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