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二千元,經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
三、茲該被告業已逃匿,有通緝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按,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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