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28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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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胡發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28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應繳金額
查詢表及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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