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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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752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524號被告陳忠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6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忠明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晚間7時10分,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旁為警查獲,嗣因被告於103年5月8日死亡,該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75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米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重量為前揭記載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毒偵卷第59頁)。是上開扣案之物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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