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78號上訴人 曾福琪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龍毓梅 律師被上訴人 歐國美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被上訴人 曾福中
曾福崗
曾福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歐國美應親自到庭。
二、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 曾德釗 所有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款新臺幣(下同)449萬4370元、臺灣銀行帳戶存款7萬4000元亦屬曾德釗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範圍內予以分配,惟上訴人既主張前開款項業遭歐國美提領,請上訴人說明此部分款項得逕予直接列入曾德釗遺產範圍內予以分配之依據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邱靜琪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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