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8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永和
黃美淑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文家倩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