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鵬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峻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陳報狀敍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係依照債權債務協議書之內容為請求,並應提出系爭債權債務協議書。
二、承上,應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等三人、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85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