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志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申請使用台端服務時所留存之資料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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