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陳致龍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被告 郭哲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36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即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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