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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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宇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覴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665元(計算式:一樓總現值1,829,200元×【181+181】/一樓總面積2762.9平方公尺=239,6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周怡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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