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蔡明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