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宏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宏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宏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後,並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4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9年3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朱宏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
5年9月23日入監,並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4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且於109年3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4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月2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