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395號債權人 曾崇 意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文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狀二張附表,其中一張附表為「「本」票附表」
之記載是否有誤?且其附表中關於「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支票無到期日。(即記載有票號TPA0000000、TPA0000000、TPA0000000、TPA0000000之附表)。如有誤載,請具狀提出正確之附表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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