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財龍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卓財龍涉嫌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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