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廖 奕涵廖紹芳
廖康傅秀美
一、債務人傅秀美、 廖奕涵廖康能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廖奕涵即廖紹芳於民國91年1月間邀同債務人廖康能、傅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992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奕涵即廖紹芳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廖康能、傅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秀美、廖奕│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56│││12,992元│涵、廖康能│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秀美、廖│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12,992│奕涵、廖康│0月2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元│能│││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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