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82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齊燁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吳忠陽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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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惟該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北市南港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