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85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明
住○○市○○區○○街00號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國庭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之債務人土地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
。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660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就債務人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通知債權人提出:㈠系爭土地最新全部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其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㈡倘共有人如已死亡,請提出除戶證明、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該補正通知函已於同年8月13日送達予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債權人即知應配合本院為此必要之行為,雖債權人有於113年8月19日提出共有人名冊到院,但就已死亡之土地之共有人 羅文明 、 羅文基 、 李羅福錦 、 羅茂卿 、 胡金業 等人未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復經本院再於113年10月7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函已於同年10月11日送達予債權人,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然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致本院不能進行執行程序,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本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97850號財產所有人:羅國庭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
659
262
20分之2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
665-1
460
20分之2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
666
834
30分之4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