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曹允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5年7月19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湯正裕┌──────────────────────────────────────────────────────────────┐│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曹允善│101年7月6日│400,000元│0000000││││元分行 王素美 │元分行王素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