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柯美如受刑人吳玫芳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美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柯美如因被告即受刑人吳玫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到署執行,其於105年10月25日親收傳票後,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且嗣經拘提無著;檢察官復通知具保人應於106年2月10日偕受刑人到署執行,亦未到場,而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不能通知受刑人之情形等情,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據、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通知書等件附於105年度執字第5579號執行卷宗可稽,業據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明確,另有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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