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 汪燕嫄 被告黃櫻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8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