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1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清祥具保人呂鴻君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789、18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呂鴻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上列被告呂清祥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呂鴻君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