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38號原告甲○○被告富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叁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