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祖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八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祖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祖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由最高法院以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0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一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法授矯字第一0四0一六六三五二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許泰誠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