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6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樂台鵬 被告 劉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查得被告國外地址,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訂民國108年3月2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