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775號聲請人 李庭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俐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提示日,該裁定於107年5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補正,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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