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奕良 、 吳宥鋒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劉奕良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8年
3月3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劉奕良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奕良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又查債務人吳宥鋒係設籍於「高雄市○○區○○路○○○號」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吳宥鋒之最新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自形式以觀,應認此地址即為債務人之住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前述債務人戶籍地址所在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對債務人吳宥鋒之聲請亦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