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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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崑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崑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更正為「107年7月3日」、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各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雲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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