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號

原告 陳林靜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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