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張䕒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