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張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振 中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 劉振中 被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31號判決免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依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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