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李鷦涌 被告捷鵬事業有限公司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詹毛金枝 被告 詹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參酌原告起訴狀及民國108年1月16日民事補正狀所述,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其目的在獲取對被告詹政憲依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3039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之清償,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244元(前述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金額為:前述支付命令債權本金40,420元及遲延利息、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324元,合計為41,244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桉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