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41號原告甲○○被告乙○○NH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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