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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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189號上訴人 張金造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意忠 間因一百年度基簡字第一八九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