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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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莊智媚 再審被告 莊智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5,204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楊國精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