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9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550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確定,其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至於聲請人附帶上訴遭駁回之附帶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不予併列計算,附此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謝梅琴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952元相對人繳納合計28,970元上開合計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6/10(按聲請人訴請給付金額1,814,124元與獲勝訴金額742,529元之比例計算之)即17,382元,餘由相對人負擔11,588元。經扣除上開相對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952元後,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1,636元(11,588-9,952=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