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天緯 兼法定代理 温日春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天緯、温日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務人林於源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 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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