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4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乙○○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之記載,有與原本不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十行理由九有關「被告丙○○有期徒刑4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十行理由九有關「被告丙○○有期徒刑4月」之記載,與判決原本不符,應更正為「被告丙○○有期徒刑3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