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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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1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王令冠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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