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佳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佳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佳軒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莊佳軒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滿日期為104年2月3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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