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 陳國惠 訴訟代理人 王進佳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06年3月1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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