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告 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 律師被告高 聖驥 被告 陳庭睿 兼法定代理 陳嘉煊 人被告 姜翰隆 兼法定代理 陳靖蓉 人被告 鄭弘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高聖驥 、陳庭睿、姜翰隆、鄭弘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及均自民國10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項命被告陳庭睿給付部分,被告陳嘉煊應與被告陳庭睿負連帶給付責任。前項命被告姜翰隆給付部分,被告陳靖蓉應與被告姜翰隆負連帶給付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庭睿、陳嘉煊、姜翰隆、陳靖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高聖驥、陳庭睿、姜翰隆、鄭弘瑋共組詐騙集團,於民國103年4月10日先以電話佯稱渠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原告涉及刑事詐欺須以現金交付方式協助辦案,向原告詐騙新台幣(下同)350萬元,原告不察信以為真而受騙,於新北市○○區○○街○○巷內交付被告姜翰隆350萬元,此有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收據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少護字第800號宣示筆錄足證。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高聖驥、陳庭睿、姜翰隆、鄭弘瑋連帶賠償350萬元。又被告陳庭睿、姜翰隆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其法定代理人陳嘉煊、陳靖蓉應與未成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高聖驥、陳庭睿、姜翰隆、鄭弘瑋應連帶給付原告350萬元及均自最後一位被告收受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命被告陳庭睿給付部分,被告陳嘉煊應與被告陳庭睿負連帶給付責任。前項命被告姜翰隆給付部分,被告陳靖蓉應與被告姜翰隆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陳庭睿、陳嘉煊則以:被告陳庭睿被主謀高聖驥利用當車手,行騙原告350萬元交給被告高聖驥,被告高聖驥再拿其中2%即7萬元予被告陳庭睿。被告陳嘉煊承認自己教兒無方,完全不知兒子被利用當車手,兒子年少無知因此被關,伊也因此成為間接之受害者。伊願意負擔7萬元,只是伊真的沒錢也沒能力,請讓伊慢慢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姜翰隆、陳靖蓉則以:原告應向台北地檢署查證卻未查證,應負嚴重失察之責。被告姜翰隆未滿14歲,怎麼看也不像地檢署監管科之執法人員,原告竟會將350萬元鉅款交予未滿14歲之小孩,難以置信。請求法官查證原告為何會拿350萬元鉅款予陌生人之動機,以還原真相。並請法院追查詐騙所得之去向,還給原告,加重被告高聖驥之責任,其為原兇,害心智未成熟之少年誤觸法律,影響少年及其家庭甚鉅。被告姜翰隆患有憂鬱性疾患、癲癇,無法對事情做出正常判斷,犯錯而不知觸法,依法應予減責或免責。據法院調查被告姜翰隆有拿到百分之1佣金即35000元,被告願意償還原告3500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被告高聖驥則以:本件不是伊作的,陳庭睿也有幫 孫德豪 做,伊從2月27日開始做到4月初,孫德豪及少年所言均屬謊言,伊不認識鄭弘瑋、姜翰隆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六、被告鄭弘瑋則以:認諾原告之請求。
七、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3年度少護字第800號宣示筆錄為證,且為被告陳庭睿、陳嘉煊、姜翰隆、陳靖蓉、鄭弘瑋所不爭執,被告高聖驥雖否認本件犯行,惟查:
⑴就被告高聖驥、陳庭睿、姜翰隆、鄭弘瑋共犯詐欺之行為模
式,被告高聖驥於103年4月30日於 彰化 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1次調查時供稱:「問:你從何時開始指揮車手頭或車手假冒檢警去向被害人面交取款?你的角色為何?答:我們是103年3月初開始的。我負責的工作是接到詐騙集團機房的電話指示後,就連絡車手頭陳庭睿、 吳文凱 、 小黑 林泓連 找底下車手,去假冒檢警向被害人面交取款。問:何人引薦你參與假冒官署電信詐騙集團?答:我是約於103年2月底左右在中壢市世紀帝國KTV唱歌時認識 劉康廷 ,劉康廷就問我有沒有認識的朋友想做假冒官署電信詐騙集團的取款車手,我說要找找看,後來我就找到陳庭睿、吳文凱、小 黑林泓連 3人有意願,我就請他們3人自己再去找其他人擔任向被害人面交取款的車手,我就對他們3人。問:你指揮的模式如何?答:我的工作機接到詐騙集團機房的電話指示,譬如說要去彰化詐騙,我就會告訴陳庭睿、吳文凱、小黑林泓連3人其中一人,他們就會連絡車手坐車去彰化,然後大陸的詐騙集團機房就會直接撥打車手的工作機,指示他們去特地地點向被害人面交取款。車手及陳庭睿3人使用的工作手機,我都是事先就交付給陳庭睿,再由陳庭睿去分派。問:你總共交付幾支工作機給陳庭睿?門號為何?答:我記得我總共交給陳庭睿計6支工作手機,門號我沒有記。工作手機就是專門拿來做詐騙犯案聯絡使用。問:你交給陳庭睿幾次詐騙工作?答:我記得是5到8次,日期我不確定,詐騙地點也大都是中南部為主。問:你最後一次交給陳庭睿詐騙工作係何時?答:大約距今3個禮拜前,我印象中是派去南投,詐欺得手金額應該是60萬元或73萬元其中一個數目。問:車手頭陳庭睿、吳文凱、小黑林泓連3人如何將詐騙得手贓款交付給你?答:都是他們打電話聯絡我,看我在哪裡就到哪裡交給我,至於他們是在哪裡向車手接款,我不清楚。問:你與陳庭睿等3車手頭、取款車手之間,詐騙佣金抽成如何計算?答:我抽2%、車手頭1~2%、取款車手3%、照水(把風)車手1%,其餘的繳給上級。問:是何人教育車手如何假冒檢警詐騙?答:是陳庭睿等3車手頭自己負責教育他們底下的取款及照水(把風)車手。問:你所指揮車手頭去取款得手的案件,你有無做帳冊?你參與假冒檢警的電信詐騙集團至今,你總共詐騙到多少錢?你分到多少錢?答:我沒有做帳冊。我底下的車手集團總共詐騙到約1仟多萬元,我自己拿到手的約40~50萬元。但有時候車手有坐高鐵、坐計程車出去但沒有取款成功,我與陳庭睿就要負擔,我們也是會虧錢。陳庭睿他們去住汽車旅館的錢由他們自己負擔,不是我支付的」(見103年5月17日和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和美分局偵卷第7至11頁)、被告高聖驥於103年5月5日於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1次調查時供稱:「問:警方當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0樓執行搜索查扣何物?何人所有?答:警方在我的房間查扣智慧型手機2支都是我自己使用的。另外在我環中東路住處大樓一樓處,查扣我先前從窗戶丟下的犯詐欺案使用的工作手機8支。警方查扣的物品都是我購買所有,作為詐欺車手工作機之用,其中0000000000、0000000000是交給陳庭睿指揮車手前往不特定人取款時使用的工作機,另0000000000、0000000000是跟上游劉康廷聯絡的工作機。問:警方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陳庭睿住處查扣編號1至13之手機,有哪些行動電話及SIM卡門號係屬你所有?答:其中編號第3:0000000000及編號第4:0000000000行動電話及門號是我購買後交給陳庭睿出門詐騙取款所用的工作機,其他的我不知道來源,詳細情形要問陳庭睿。問:小黑林泓連你如何與他聯絡?他目前居住何處?答:我於103年2月間(過年後)認識小黑林泓連及吳文凱,閒聊時得知他們已在從事以假檢警方式詐騙不特定人,當時就邀他們做我的下線,請他們招攬車手,以便進行詐騙不特定人。於103年3月初小黑林泓連及吳文凱帶陳庭睿到桃園縣中壢市○○○路儷灣汽車旅館介紹給我認識,此後陳庭睿就成為我的下線,當時我就交付0000000000及0000000000行動電話及門號給陳庭睿。我不知道小黑林泓連的聯絡方式跟住處。問:你所從事之假檢警詐欺集團的上級是何人?答:我的上級就是劉康廷,我們詐騙得手的款項扣掉我們應得的之後,剩下就是交給 劉康延 。問:你指揮陳庭睿、小黑林泓連、吳文凱詐騙何人?金額為何?詳細情形請你說明?答:我指揮陳庭睿四次,都是在103年3月、4月間,一次是南部,那次是沒成功所以沒有拿到錢;有一次是在台中地區同日有兩筆錢一筆是41萬另一筆是38萬,時間是103年4月初,是陳庭睿拿到我現住處(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0樓)給我,但是我不知道是那兩個被害人,詳細情形要問陳庭睿。另有一筆是60萬元,時間應該是在103年3月底(詳細日期我忘記),是陳庭睿說到中壢市SOGO百貨公司6樓男廁所內交給我的;還有一次是中部地區(確實縣市我忘記)時間應該是103年3月初(詳細日期我忘記,是103年3月7日以後),是陳庭睿說到中壢市SOGO百貨公司6樓男廁所內交給我的,金額是37萬元,這件是我第一次與陳庭睿犯案的案子。而我是於103年3月7日指揮吳文凱至台北市(中山區)拿取被詐騙人的錢,該次是陳庭睿將200萬拿到儷灣汽車旅館內(我忘記房號)交給我,我當場交付12萬元給陳庭睿,我這次是獲利2萬元,比率是陳庭睿拿錢部分的百分之六,上前取款是拿百分之三,照水是百分之一,陳庭睿則是百分之二。問:陳庭睿、小黑林泓連、吳文凱等3人車手頭另受何人指揮從事詐騙不特定人?答:我知道有一名男子孫德豪也指揮陳庭睿、小黑林泓連、吳文凱等3人,因為孫德豪也是從事詐騙工作,我聽陳庭睿說雲林一件預計拿350萬可是沒拿到,土城一件是350萬有拿到,宜蘭縣是240萬元就是男子孫德豪所指揮前往陳庭睿派人去做的。問:你於第一次103年4月30日在本分局所製作之筆錄中並無供述孫德豪涉案?答:我是今天看到警方提供之被害人一覽表才想起孫德豪指揮陳庭睿他們做的案件」(見103年5月17日和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和美分局偵卷第22至27頁)、被告高聖驥於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950號偽造文書等事件103年11月4日訊問時供述:「問:就彰化地院案件,這個詐欺集團是何時加入的?答:今年二月底,是我自己做的,我往下找車手。我是在網咖認識的人,我都叫他「 小涼 」,他叫我去找車手,所以我就找了少年陳庭睿、少年吳文凱、少年林泓連三人當我的車手頭。問:所以車手部分都是你指揮管理?答:車手頭是我找來的,車手頭是由大陸機房指揮,如果錢拿回來,他們要交給我。問:你沒有指揮車手頭嗎?答:有。一開始是我指揮車手頭,請他們派車手到現場,到現場之後,就由大陸機房直接指揮現場車手向被害人拿錢,車手向被害人拿到錢後,交給車手頭,之後車手頭再將錢交給我。問:大陸機房如何與你聯絡?答:以手機直接跟大陸機房聯絡。大陸機房聯絡我說今天要去哪裡,要我將要出門的車手電話即作案用的公機給大陸機房,我就指派車手頭。問:車手頭將向被害人詐騙款項交給你後,你如何處理?答:就把屬於我自己、車手頭的報酬扣除後,其餘的就交回去給小涼」(見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950號偽造文書等(七)卷第6至21頁)。
⑵被告高聖驥指稱其上級為訴外人劉康廷,劉康廷於103年8月
4日於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1次調查時供稱:「問:你有無受大陸詐騙機房指揮向被害人詐騙取款?向何人詐騙取款?答:有。我是於103年2月底至4月28日間,直接接受大陸詐騙機房打電話指示我,我再將工作交給高聖驥,他再連絡車手去詐騙取款,我記得詐騙地點有台北、台中、新竹、彰化、屏東等地點,但是機房不會告訴我詳細地點。問:請你說明受何人指使前往向被害人詐騙取款?詳細地點及次數請逐一說明?答:我這個工作是高聖驥交付擔任,他給我兩支行動電話(號碼忘記),一支與大陸機房聯絡,一支與高聖驥聯繫,高聖驥交代大陸機房下達詐騙地點時,我即告訴高聖驥,他再指派小車手頭派車手前往詐騙取款,我印象至今詐騙得逞近10件,印象中一件屏東縣的詐騙案件,詳細金額,高聖驥沒有告訴我,只說是拿一次現金並提領一次,他說金額約30萬元,所以只給我3000元做為酬勞,其他地點時間太久我已不記得。問:你是否為詐騙集團成員?你在該詐騙集團中擔任何角色?負責何工作?答:我是詐騙集團成員。我是擔任掌機。我負責將大陸詐騙機房告知之詐騙地點,告知高聖驥。問:你如何向被害人詐騙取款?詐騙取款成功後將詐騙所得送至何處?獲得何報酬?比例如何分配?答:大陸機房打給我告知我詐騙地點(無詳細地點),我再通知高聖驥,如果車手詐騙得逞,會將詐騙款項由車手頭交給高聖驥,他再以一定的比例給我報酬(百分之一),其他的分配比例我不清楚,詳細要問高聖驥。問:與上述人等如何認識?有無仇恨或財務糾紛?答:我跟高聖驥是在桃園縣中壢市○○路的世紀廣場認識的,我與他有財務糾紛,他跟我借錢不還,還有詐騙所得沒有給我,假借理由扣除。問:據高聖驥到案後於筆錄中指稱,他將指揮詐騙車手詐取的金錢扣除自己的部分後,都會在世紀網咖的廁所或威尼斯影城的廁所將詐騙所得交付給你,你做何解釋?答:我是受高聖驥指揮做事,我不會碰到贓款,他只會給我酬勞,高聖驥是誣陷我的,我可以與高聖驥對質,我也不知道他怎麼處理錢,同夥是誰,我都不知道。」(見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950號偽造文書等(四)卷第165至170頁)、劉康廷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425號、第950號、第972號、第995號、第1072號、第1083號偽造文書等事件103年9月11日訊問時供稱:「問:是否與綽號 高基 的高聖驥等人共組以假檢警以詐騙被害人為詐騙手法的詐欺集團?答:是。問:你是在集團中擔任何種工作?答:掌機,工作內容是高基找我加入詐欺集團,叫我幫他接大陸的電話,有案件就打給他,車手由他管理,贓款拿到他分百分之一給我。問:你從何時加入該詐欺集團?答:今年二月底。問:103年最後一次犯案時間?答:103年3月25日有被害人被騙八十八萬,機房叫車手去彰化,事後就被逮捕,事後就開始沒有案件,我做到四月多,高聖驥被抓的前幾天,因為我連他交給我的手機都還給他,我就沒做了。」(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1083號詐欺卷第11至25頁)、劉康廷於103年10月9日少年法庭訊問時供稱:「問:你究竟何時加入此詐欺集團?答:今年二月底,高聖驥找我加入的。問:他如何跟你說?答:他找我去世紀KTV廣場,他問我要不要幫他做事,他說掌機就好,就接大陸機房打來的電話,有案件就跟他聯絡,車手均由高聖驥管理。問:除了你之外,集團中還有沒有其他人也負責與大陸機房接洽?答:我聽外面的人講,他有找其他人配合,可是我也不清楚詳情如何,他找我的部分,沒有人跟我輪班,由我負責接聽大陸機房的電話。問:你有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答:高聖驥叫我每天早上八、九點起床,沒案件約下午三點多就可以關機,他會打電話給我叫我起床或可以休息了。高聖驥有拿兩支手機給我,我就待命,大陸機房會打電話那兩支手機其中壹支給我,另外壹支是專門與高聖驥聯絡的。我不用固定待在一個地方等,因為我只要可以接到手機就行了。問:這些車手頭詐騙所得的款項,是否都交給你,再轉交給高聖驥?答:車手頭會把錢交給高聖驥,我會告訴大陸機房的人有收到詐騙款,因為大陸機房應該知道高聖驥這個人是誰,他們應該都認識他,我都告訴機房錢已經到 小驥 那裡。問:所以大陸機房指派案件及回報在臺灣詐騙所得款項都是由你負責接洽的?答:有些是,如果是那隻大陸門號的電話部分,就是我負責的。電話號碼我不記得,電話已經交給高聖驥了。問:(提示卷二P173)高聖驥在警詢時稱,我的上級就是劉康廷,我們詐騙所得款項,扣掉應得的部分,剩下就交給劉康廷,並稱都在世紀網咖廁所交給劉康廷,並當面交接清楚款項,有何意見?答:我只會拿到高聖驥他分給我的百分之一的酬勞。我不會碰到大陸的人」(見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1083號詐欺卷第29至46頁)。
⑶被告高聖驥雖於警訊時供稱:另有訴外人孫德豪指揮被告陳
庭睿詐騙等語,惟據孫德豪於103年6月16日於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1次調查時供稱:「問:你是否認識綽號高基之男子高聖驥、綽號小黑之男子林泓連、綽號 小勳 之男子陳庭睿,你如何與他聯絡?是否與你同為詐騙集團成員?真實姓名為何?答:綽號高基之男子真實姓名我不知道,我與高基平時均以網路之FB網站相互聯繫;另綽號小黑(林泓連)、小勳(陳庭睿)之男子我不知道是否擔任車手頭,我下屬的車手是 廖建羽 、 林煌哲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指認人共33名彩色照片,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請你指認前述人等在該詐騙集團中擔任的角色?答:編號2是陳庭睿;編號2是林泓連;編號32是高聖驥;他們都是詐欺集團一員做什麼工作我不知道,受何人指揮我不知道,跟我是不同大哥。問:你所從事之假檢警詐欺集團的上級是何人?答:我是受一名竹聯幫 和堂 「 徐哥 」指揮從事詐騙工作。問:你有無指揮陳庭睿、小黑林泓連、吳文凱詐騙何人?金額為何?詳細情形請你說明?答:沒有。問:
103年1月至4月你有無指揮詐騙車手前往詐騙的案件?答:
沒有。問:陳庭睿、小黑林泓連、吳文凱等3人車手頭另受何人指揮從事詐騙不特定人?答:我不清楚。問:據高聖驥到案後指稱你指揮陳庭睿、小黑林泓連、吳文凱等3人從事詐騙工作,且聽陳庭睿說雲林一件預計拿350萬可是沒拿到,土城一件是350萬有拿到,宜蘭縣是240萬元都是你指揮陳庭睿派人去做的,做何解釋?答:我不知道,他亂講話。」(見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950號偽造文書等(二)卷第197至200頁)。
⑷訴外人林泓連於103年8月22日於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3
次調查時供稱:「問:高聖驥指稱他是受孫德豪、 潘正翰 指揮進行詐騙取款,與你所述是受高聖驥指揮詐騙取款,顯不相符,你做何解釋?答:不可能的,他是想要脫罪的吧,我們都是未成年或是剛成年而已,怎麼可能指揮成年的高聖驥,他都26歲了。」(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950號偽造文書等(六)卷第266頁)。
⑸被告陳庭睿於103年4月30日於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1次
調查時供稱:「問:你有無受大陸詐騙機房指揮向被害人詐騙取款?向何人詐騙取款?答:有接受大陸詐騙機房指揮向被害人詐騙取款。都是由+886代號自稱大哥的人交待取款地點給一名綽號「高基」男子,他再跟我單線聯絡告訴我,我再指派車手前往,在取款前、進行中、進行後、離開、交款我都會監控,綽號「高基」男子也會監控。問:請你說明受何人指使前往向被害人詐騙取款?詳細地點及次數請逐一說明?答:最近103年4月7、8日大哥通知我派人到宜蘭火車站,9、10日大哥通知我派人到土城,這兩次都是我排姜翰隆(綽號 憨憨 )擔任上前專員,鄭弘瑋(綽號 瑋瑋 )擔任照水跟倉,倉就是指銀行郵局的代號。因為次數太多我只能記住最近而已。問:你是否為詐騙集團成員?你在該詐騙集團中擔任何角色?負責何工作?答:我是詐騙集團成員,我是綽號「高基」男子下屬。他的下屬另有吳文凱及綽號「小黑」林泓連,是與我同等級的人。我們都是負責招募、訓練、發派的工作。「高基」就是現在和美分局接受筆錄製作之高聖驥。問:綽號「高基」男子是否為該詐騙集團首腦?答:他是我上司,至於更上層級要問他。」(見103年5月17日和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和美分局偵卷第51至59頁)、被告陳庭睿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425號、第950號、第972號、第995號、第1072號、第1083號偽造文書等事件103年9月11日訊問時供稱:「問:是否加入以高聖驥為首的詐欺集團?答:對。問:是否擔任車手頭間兼會計工作?答:我是派工跟收水。派工是指指派車手出門,收水是跟車手收回贓款。問:是否於103年4月9日、10日指揮姜翰隆、鄭弘瑋到新北市○○○○街○○巷詐騙黃麗華350萬元?答:
有。有幾次我去收水的時候,高聖驥有上過白色車子,我曾經自白說我的上手是高聖驥,還有 小胖 及 古基 ,這兩人的真實姓名,我忘了。我上白色的轎車時,他們會給我明天要用的手機,我交贓款之後,他們會分百分之五的贓款給我。」(見103年少調字第1083號詐欺卷第11至25頁)、被告陳庭睿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425號、第950號、第972號、第995號、第1072號、第1083號、1122號偽造文書等事件103年10月9日訊問時供稱:「問:附表十五被害人黃麗華部分,共犯除了高聖驥外,還有劉康廷、陳庭睿、姜翰隆、鄭弘瑋、 吳善宇 ,有無意見?本件附表所記載犯罪時間、地點、手段是否均正確?答:我承認。我想補充這次我指派姜翰隆、鄭弘瑋去,可是被害人指認吳善宇是上前的專員,詳細共犯沒有吳善宇,原本專員是鄭弘瑋,就叫姜翰隆為上前的假專員,我照水的時候,我有收到350萬元,我原本要交給高聖驥,高聖驥就上了一個人車上,並把錢交給車上的男子,並把手機一併交給他。高聖驥後來重新拿壹組手機給我」(見103年少調字第1083號詐欺卷第29至46頁)。
⑹被告姜翰隆於103年4月30日於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1次
調查時供稱:「問:你有無受大陸詐騙機房指揮向被害人詐騙取款?向何人詐騙取款?你總共受大陸詐騙機房指揮向被害人詐騙幾次?分別詐騙得款為何?答:我有受大陸詐騙機房指揮向被害人詐騙取款。我不知道向何人詐騙取款。我知道有3次,第一次是在宜蘭時間我忘記了,地點是在宜蘭的羅東鎮被害人家裡附近,詐騙金額為180萬(有成功)、第二次是在土城時間我忘記了,我只知道是在土城(正確地點我不知道),該次詐騙行動無詐騙金額(無成功)、第三次是在土城時間我忘記了,我只知道是在土城(正確地點我不知道),詐騙金額為350萬元(有成功)。問:警方提示第二次、第三次的蒐證照片及日期、地點,你第二次是否於103年4月9日14時35分,在新北市○○區○○街○○巷詐騙被害人未得手、你第三次是否於103年4月10日11時00分,在新北市○○區○○街○○巷詐騙被害人成功得手350萬元,是否為你本人無誤?答:第二次因為沒有見到被害人所以沒有得手,第三次有見到被害人就有得手350萬元。問:請你說明受何人指使前往向被害人詐騙取款?詳細地點及次數請逐一說明?答:我三次前往向被害人詳騙取款都是綽號「高基」之男子打電話叫我去的。時間都是早上,詳細地點我都忘記了都是用電話聯絡,我只記得我第一次是去宜蘭、第二次及第三次是去新北市土城區。問:經你現場指認綽號「高基」之男子,是否為警方所逮捕之高聖驥之人無誤?答:正確無誤。問:你是否為詐騙集團成員?你在該詐騙集團中擔任何角色?負責何工作?我不知道是不是該詐騙集團成員,但是我有參加該詐騙集團行動3次。我在該詐騙集團中擔任假專員的角色,我是負責持假公文向被害人收取詐騙金額。問:你於上述3次行動皆與何人前往詐騙被害人?你是否知道綽號「 阿偉 」之男子真實年籍資料?答:我三次都是跟綽號「阿偉」之男子一同前往。我不知道綽號「阿偉」之男子真實年籍資料。問:你如何向被害人詐騙取款?詐騙取款成功後將詐騙所得送至何處?獲得何報酬?答:我是在接到大陸電話之後,指示我前往被害人的住居所取款。我這3次行動都是有固定的人將詐騙成功後之款項,來我詐騙的地方收取。我這3次行動所獲得的報酬各為,第一次15000元、第二次沒有成功所以沒有報酬、第三次28000元,共獲利43000元。問:你是於何時始開始參加該詐欺集團迄今?為何人介紹加入?答:我是於103年3月初由綽號「高基」之男子找我跟陳庭睿加入後即開始參加該詐欺集團迄今。問:綽號「高基」之男子找你跟陳庭睿加入該詐欺集團,為何你參加的3次行動陳庭睿皆沒有參加?答:因為綽號「高基」之男子與陳庭睿認識比較久,而且陳庭睿的層級比較高,所以他是負責派車的工作。問:綽號「高基」男子是否為該詐騙集團首腦?答:綽號「高基」男子是該詐騙集團首腦無誤。問:你是否有於103年4月9、10日至新北市土城區進行詐騙,請分別說明?答:我有前往新北市土城區進行詐騙。」(見103年5月17日和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和美分局偵卷第260至269頁)、被告姜翰隆於103年5月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109號訊問時供稱:「問:詐欺集團成員中是否有三個車手頭?答:對,陳庭睿及吳文凱及林泓連是我們的車手頭,負責分配我們工作及發手機給我們,我是屬陳庭睿管的,偶而會去支援,我有去支援過林泓連。問:你何時加人詐欺集團?答:103年3月初,透過陳庭睿加入該詐欺集團,我是受陳庭睿指示搭配另一人外出詐騙。問:依照高聖驥、 宗詠傑 、郭 志誠 、 劉毓凱 及 謝仁川 警偵訊所述(告以要旨),是否如此?答:是。我依照陳庭睿指示,工作分配分為上前及照水,再依照機房指示,前往被害人住處附近詐騙並就近在便利商店收取傳真公文,向被害人取款後,將款項交給車手頭,報酬比例照水是1%、上前是3%。問:你向被害人詐騙過幾次?答:六七次大約詐騙所得六百萬,我得到20幾萬。問:依照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是否有於103年4月9日前往新北市土城區詐騙?答:有。該次是高聖驥指定由我去,我在陳庭睿家集合,高聖驥透過電話向陳庭睿指示,搭配一個綽號阿偉之人與我一起前往新北市○○市○○街○○巷向一個六七十歲的老阿嬤騙得350萬,第一次沒有看到被害人,因為機房人表示被害人住處有人不適合前往,電話中指示我跟阿偉隔天早上五點就要開機待命,隔天去就順利騙到350萬,該次我擔任上前,上前工作要比較機靈一點,高聖驥指定我去,我收取錢後,機房的人有派人在詐騙地點附近之便利商店交付,我及阿偉的報酬事後高聖驥交給陳庭睿,再由陳庭睿交給我。問:依照被害人黃麗華於警詢中表示他自103年3月26日至103年4月10日陸續被騙,你是否僅參與4月10日該次?答:是,我知道她被詐騙很多次,因為我回來後陳庭睿有講,我回來後陳庭睿有講這個客戶是公司主打的客戶,但是詳細被詐騙金額為何,反正他們講主打客戶應該是很多,我是扮演專員。」(見103年5月17日和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和美分局偵卷第259頁)、被告姜翰隆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425號、第950號、第972號、第995號、第1072號、第1083號偽造文書等事件103年9月11日訊問時供稱:「問:(二)是否於103年4月9日與鄭弘瑋到新北市○○區○○街○○巷詐騙,但沒有騙到錢?答:對。問:對方男性?女性?年齡?答:女性,蠻老的,約四、五十歲。原本要騙多少錢,我不記得,這次好像是因為他家人臨時回來,不方便,叫我們回去,就算了。問:這次有通話過,有約?問:對,我有看到,但對面機房打電話來。我有與被害人碰面,但還沒有拿到錢,機房叫我們撤了。問:(三)是否於103年4月10日跟鄭弘瑋到福仁街三十巷詐騙被害人350萬元?答:對。問:跟編號(二)是否同壹個被害人?答:是。問:就是第一天你們沒有騙到,先撤之後,隔天把他約出來?答:對。」(見103年少調字第1083號詐欺卷第11至25頁)、被告姜翰隆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425號、第950號、第972號、第995號、第1072號、第1083號、1122號偽造文書等事件103年10月9日訊問時供稱:
「問:附表十五被害人黃麗華部分,共犯除了高聖驥外,還有劉康廷、陳庭睿、姜翰隆、鄭弘瑋、吳善宇,有無意見?本件附表所記載犯罪時間、地點、手段是否均正確?答:承認。我擔任假專員。鄭弘瑋是照水。時間、地點應該正確、手段我不清楚。」(見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1083號詐欺卷第29至46頁)。
⑺被告鄭弘瑋於103年7月1日於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1次調
查時供稱:「問:你有無受大陸詐騙機房指揮向被害人詐騙取款?向何人詐騙取款?答:有,但不知道被害人姓名。問:請你說明受何人指使前往向被害人詐騙取款?詳細地點及次數請逐一說明?答:我們早上八九時就會去陳庭睿家,在中壢市○○路一帶,正確地址不清楚,等他指示告訴我們前往要詐騙的地方,共出去三次,土城去2次,新店去1次,土城是跟姜翰隆,新店是跟陳庭睿去,只有詐騙成功一次,是跟姜翰隆去土城,有詐騙成功,但金額不清楚,因為他們不會讓我知道。問:你是否為詐騙集團成員?你在該詐騙集團中擔任何角色?負責何工作?答:是。是擔任水的角色。把風看現場有無警察。問:你如何向被害人詐騙取款?詐騙取款成功後將詐騙所得送至何處?獲得何報酬?答:我不清楚,因為都不是我取款。姜翰隆詐騙成功會把錢拿給陳庭睿。那次陳庭睿有拿1萬元給我。問:你是否認識綽號「高基」、綽號「小勳」、 吳文翰 、綽號「 阿凱 」、林泓連、綽號「 小傑 」、綽號「志誠」、綽號「 小川 」、綽號「憨憨」、綽號「 小昇 」、 蔡岳峰 、 莊智翔 、 黃少維 、 黃少庭 、 許應成 、綽號「 黑輪 」、 古文傑 、 古德偉 、綽號 毛球 、綽號 金毛 、陳展翌等男子?渠等詳細年籍資料為何,請分述之?還認識何人是詐騙車手?答:我只認識綽號「小勳」、綽號「憨憨」兩人。綽號「小勳」是陳庭睿,年紀大約16歲,住桃園縣中壢市,綽號「憨憨」是姜翰隆,年紀跟陳庭睿同歲,只知道他都住陳庭睿家。陳庭睿是車手頭,姜翰隆是擔任車手。問:與上述人等如何認識?有無仇恨或財務糾紛?答:是一名叫 黃子昂 的男子介紹工作給我,然後叫我去找陳庭睿,之後就等他們的指示。都沒有仇恨或糾紛。問:綽號「高基」男子是否為該詐騙集團首腦?答:是。問:你是否知悉你所屬的詐騙集團是何幫派所主持、操縱的?何人操縱、主持?答:都不知道。問:你平時如何與詐騙集團上級聯絡(詢問是以電話、網路或臉書等方式,如為臉書請提供對話畫面並拍照)?答:都是接到電話,因為之前那支手機不見了,所以沒有號碼。問:你是否有於103年4月9、10日前往新北市○○區○○街○○巷對一名婦人(黃麗華)進行詐騙,並得手350萬元?答:有去,但不知道騙的錢是多少。問: 承上 ,你與何人共同前往新北市○○區○○街○○巷對該名婦人(黃麗華)進行詐騙,請詳述前往詐騙過程?答:我跟姜翰隆於當天(4/10)早上先去陳庭睿家,由陳庭睿跟姜翰隆走,然後我就跟姜翰隆坐計程車到土城,到了土城後由姜翰隆先與大陸機房聯絡,等機房指示,就各自做各自工作,之後被害人出現後由姜翰隆去取款,至於錢拿給誰,我沒有看到,然後我們就搭計程車到板橋火車站,就坐火車回中壢。問:現警方提示於103年4月10日在新北市○○區○○街蒐證之照片供你觀視,照片中之2名男子係何人?做何事?答:是我跟姜翰隆。要詐騙。問:你係受何人指揮前往上述地點進行詐騙?答:陳庭睿。問:取得詐騙現金後交給何人?如何交付?答:不了解。問:與何人共同前往進行詐騙?答:姜翰隆。問:你是否有接受高聖驥、陳庭睿、吳文凱及林泓連指揮進行其他詐騙?於何時?何地?答:就土城兩次,新店一次,但只有土城103年4月10日有成功。」(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少調字第950號偽造文書等(二)卷第331至341頁)。
綜合以上供述,被告高聖驥自承:從103年3月初開始的,伊負責的工作是接到詐騙集團機房的電話指示後,就連絡車手頭陳庭睿、吳文凱、小黑林泓連找底下車手,去假冒檢警向被害人面交取款等語,而陳庭睿指證:係被告高聖驥派伊到土城向原告行騙取款,所得350萬元交給被告高聖驥,被告高聖驥將錢轉交給車上之人,另拿一組新手機給伊等語,被告姜翰隆指證:是綽號「高基」之高聖驥叫伊去的,伊與「阿偉」一起前往土城,最初是高聖驥找伊及陳庭睿加入詐騙集團等語,被告鄭弘瑋稱:綽號「高基」之人即為詐騙集團之首腦等語,復觀諸訴外人孫德豪供稱:陳庭睿非其手下,伊否認指揮陳庭睿至土城騙350萬元等語及訴外人劉康廷供稱:伊係受高聖驥指揮等語,,堪認被告高聖驥、陳庭睿、姜翰隆、鄭弘瑋共組詐騙集團,共同侵害原告財產權350萬元,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高聖驥、陳庭睿、姜翰隆、鄭弘瑋連帶負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八、次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庭睿00年00月00日生、姜翰隆00年0月00日生,渠等於103年4月10日故意不法詐騙原告時,均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陳嘉煊為被告陳庭睿之法定代理人,被告陳靖蓉為被告姜翰隆之法定代理人,有戶籍資料可稽,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各與被告陳庭睿、姜翰隆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綜上,被告高聖驥、陳庭睿、姜翰隆、鄭弘瑋應連帶給付原告350萬元及自民國104年8月11日(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鄭弘瑋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命被告陳庭睿給付部分,被告陳嘉煊應與被告陳庭睿負連帶給付責任。前項命被告姜翰隆給付部分,被告陳靖蓉應與被告姜翰隆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十、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