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周禹晴 訴訟代理人 黃春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勝澤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政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