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碧雲
陳葉富妹 陳煥珍 陳煥玉 陳煥蘭 陳財熒 陳財祥 上7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孫鳳珍 被告 呂永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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