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4號受罰人 洪文正 右受罰人因原告 鄭芷容 與被告 藍岳芳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文正處罰鍰新台幣(下同)貳萬元。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洪文正為證人,經通知於100年5月30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