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會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肆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會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81
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於淨重
0.0444公克),係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98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82112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會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1月22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81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817號第105至106頁、99年度緩字第178號第35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審認無訛。又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0444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98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82112號鑑定書附卷為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17號第57頁),當可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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